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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李倩蓉進入軍事基地卻不起訴?

先講結論。就阿帕契這件事件,檢察官的確無法對李倩蓉起訴,因為國防部未公告,因此601旅不算是要塞堡壘。而邀請她的勞乃成,則是因為違反軍隊規定,已經遭到監察院彈劾,移送公職人員懲戒委員會。

目前,擅闖軍事基地,可能遭到的懲罰,法務部曾經在對立法院報告的時候整理出來:

http://npl.ly.gov.tw/npl/report/921119/7.pdf

一般來說,闖入軍事基地遭罰,常常是「未獲允許而施用詐術進入軍事基地」,但就李倩蓉的狀況來說,她是獲得允許的,獲得勞乃成的允許。當然,勞乃成的邀請違反了軍隊的規定,所以遭到監察院彈劾,並已經移送公職人員懲戒委員會。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96076

但李倩蓉是一般人,不受到軍隊規定的約束,監察院也無法彈劾她,所以只剩下要塞堡壘地帶法可以處罰李倩蓉。

檢察官之所以對李倩蓉做出「不起訴」的處分,最重要的原因是出在「601旅是不是要塞堡壘」這個部分。

目前要塞堡壘的認定,定在《要塞堡壘地帶法》。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寫:「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可是在第18條又寫:「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這邊就有點衝突。究竟「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要怎麼定義?是要國防部以命令認定,還是只要有其必要,就可以當做要塞堡壘地帶?

這樣的定義,就產生了極大的不明確性,這與「罪刑法定主義」相衝突。

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就是法律要明文確定,不能有太多不確定性,拘束政府不該擅自訂定不確定的法律,導致人民無所適從。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也指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要塞堡壘地帶法》這個法律比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它對要塞堡壘的定義不明確,且授權國防部可以自行認定「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這種不確定,卻又可以用刑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法律,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會出現的原因,是因為修法曠日廢時,所以如果隨時可能出現新變化(比如,傳染病的種類)、或是極為專業(保育類野生動物種類)的部分,法律會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的方式規範這個定義。

如果當初制定者真的認定「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是專業、必須由國防部認定,那麼國防部就該履行職責,認真的認定何者是要塞堡壘,受要塞堡壘地帶法的約束。

但很明顯的,國防部不知是殆忽職守,或是不認為阿帕契直升機為機密,因此並未公告601旅為要塞堡壘。但又在未公告601旅為要塞堡壘的狀況下,又擅自引用要塞堡壘法,禁止周圍民宅養鴿,因此該養鴿命令是有問題的。

也因為李倩蓉進去參觀的時候,601旅並不是要塞堡壘;如果國防部可以「事後追認」601旅是要塞堡壘,並以此懲罰李倩蓉,此例一開,所有人都可能會因為政府的喜好而被入罪。

不過,因為601旅現在不是要塞堡壘,所以大家都可以闖入嗎?事實上也不是這樣。

有許多地方,雖然不是要塞堡壘,但大家也不能擅自闖入。比如公司的辦公室,比如個人家裡,比如總統府。這些地方不是要塞堡壘,但因為擁有該土地、建物的人不允許,因此自然不能擅自闖入。

當過兵的人也清楚,軍中對於保密這件事情其實有很多的約束。所以,這次勞乃成邀請李倩蓉等人參觀直升機的行為,在法律上雖然沒有觸犯要塞堡壘法,但在軍隊自己訂定的規定上,勞乃成卻違反了軍隊的規定。

勞乃成將飛行頭盔攜出營區,又私帶頭盔到友人派對,未依規定填具三聯單;勞乃成的親友團未經報備即帶親友進入管制區,還要部屬招待,不符軍方會客、參訪規定。這些都是軍隊自己的規定與法規,也因此已經遭到監察院的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現行法規就是看要塞堡壘地帶法中,國防部有無依法公告要塞堡壘。而國防部並未將601旅列為要塞堡壘,李蒨蓉又是被「邀請」進入營區的,自然無法可罰。但一般鄉民如果沒被邀請,就算是擅闖軍營,也有可能造成妨礙公務的罪責,就不是想闖就可以闖了。

結論就是:雖然601旅不是要塞堡壘,但沒被邀請就想硬闖,還是違反其他法律。至於為什麼你沒被邀請?只能怪你不是李蒨蓉,也怪你不認識勞乃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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