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這幾天我們討論了一陣子,決定貼一篇文章來說明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在此也跟各位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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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警方用槍時機,讓人民保母在用槍上有更大的權限不用怕東怕西尤其那些討人厭的正義魔人團體?
目前警方用槍時機哪裡有問題,是否可以更具體一點說明呢?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之前在PNN公視新聞網投書指出:
仔細分析一些名人的言論,其實,他們心中所崇尚的,是這種「不順從就開槍」的標準。例如,不斷地強調美國警方的執法,多麼強而有力,喝令不從,警方就會開槍。並且,還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美國是可以合法持有槍枝的國家,警方的自我防禦標準,當然就會被放寬。這和嚴格管制槍枝的台灣,顯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然,「不順從就開槍」,並不是警方現行運作的標準,本文只是要指出,不少掌權者,深層的心理還殘存著這樣的想法。或許,這是來自於威權時期遺留的習性。正因為在威權體制裡,檢警調是國家遂行控制的爪牙,當然不容許人民的任何挑戰,哪怕只是消極或本能式的反抗拒捕。不聽從檢警調的喝令,是完全不能被忍受的。這是威權的遺毒,也是我們要小心會復辟的思想,甚至於,或許正是法官被批評到體無完膚的真正因素。
最後,在高層、名人不斷強調美國警方執法是多麼強而有力法時,本文要特別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想法與作法,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地區,一般警方在巡邏時,是不配戴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的。並且,他們認為,這樣才是更能保障警察安全的作法。
或許,您覺得英國的作法,未免太過天真與荒謬,更不能和台灣的實況相提並論。是的,或許您是對的。只是要提醒的是,相同的道理,美國或許也不能相提並論。然而,英國人的作法,是非常務實地依據實證數據,分析多少攻擊警察的案例、多少警察執法過當的案例、多少歹徒持有致命武器的案例,然後再決定警方應該配置如何的武力,才是適當的。這一點,比起名人們想當然耳的發言,應該才是我們更該學習的長處吧!
以上這些話,相信可以很快地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誠摯地推薦給大家參考!想看更多,可以參考下面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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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否立刻執行槍決?如果不執行死刑是否馬上修法把他們關到死或是關滿50年才可以假釋?(朔及既往)
死刑犯是否可以立刻執行槍決?這個問題,我想應該換個角度來談談。
目前台灣刑事案件定讞後,特別救濟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提起再審,一個是非常上訴。
再審的條件很嚴苛,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20條裡,大致有以下六點:
- 證物被偽造、變造。
- 證言、鑑定證明為虛偽。
- 被告證明被誣告。
- 判決所憑的法院裁判被變更。
- 參與判決的法官、檢察官等,職務上犯罪已經被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應該受到更輕的刑責。
符合以上要點,才能提起再審。
非常上訴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41條裡面,如果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救濟中間的流程其實很漫長,舉例來說,蘇建和案1995年2月9日死刑定讞,直到2000年5月19日高等法院才裁定通過再審聲請,中間死刑定讞的時間有5年。
徐自強案2000年4月27日死刑定讞,2005年5月26日,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間也歷經了5年。
還有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等等冤案,目前都是死刑定讞的狀況。如果死刑判決確定後立刻槍決,這些人就完全失去救濟的機會。
無論支持死刑、或是廢死的朋友,相信「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都是大家的共識。事實上,法務部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必須確認死刑案件沒有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也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程序正在進行,才能將死刑案件報法務部執行。法務部更製作了「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要求死刑案件在執行前必須一一核對是否有不應執行的事由。
所以,就依照目前的法律來說,死刑確定後,只要經過嚴謹的程序判斷,法務部長是可以簽署死刑令。只是,所有的救濟都要時間--如果短時間內就直接執行,那麼救濟程序大概也來不及跑完,人就被槍決了。
而且,雖然規定有嚴謹的程序,政府會照著做嗎?上次馬政府於2014年4月29日執行死刑時,死刑犯劉炎國當天還在和律師討論要提出非常上訴,並於當天下午四時提出最高上訴狀到最高法院檢察署,但下午六時,劉炎國依然遭到槍決。目前,政府很可能連應有的程序都沒有遵守,槍決死刑犯淪為政府爭取民意支持的工具。
當然,也有人會認為,許多目前還在救援的冤案與刑求、不充分的證據有關,而台灣目前已經沒有刑求,也已經充分採用了科學證據,應該冤案很少了啊!
可是,事實上,台灣的警方在偵訊的時候常常還是會威脅、恐嚇當事人,造成他的心理壓力,或是阻止當事人尋求律師的協助。雖然沒有肉體上的折磨,但在當事人的心理上,仍然造成很大的壓力;在法律程序上,依然有很多問題。因此,我們才會一再呼籲,一旦被警方找去偵訊,一定要找律師一起陪同偵訊。
在科學證據的採用上,台灣的法院不熟悉科學鑑定的限制,也不理解科學證據的原理,以及結論做成的理由,很多時候也沒有傳喚進行鑑識的專家證人到庭說明。因此,台灣法院在科學證據的認定上也還有很多問題。這方面,可以參考「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一文。
因此,台灣的冤獄其實並不少。在這個狀況下,死刑定讞直接槍決處死,連救濟時間都沒有,其實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再來,是否可以把死刑犯關到死?目前的法律就是關到執行死刑為止,死刑犯也無法假釋,所以以目前狀況來看,應該沒有提問提到的問題。但如果台灣法律確實廢除了死刑,那麼把死刑犯改為關到死,或是50年不得假釋,應該是看屆時的法律如何修正。
後續提問有提到希望把特定罪犯關久一點,因此這裡一起來討論「關久一點」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監獄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犯罪,也降低犯罪者出獄之後的再犯率。因此,監獄應該要有一定數量的「教誨師」,讓監獄裡的受刑人能真正悔悟,理解他們犯下的錯誤。可是,台灣的監獄目前人力不足,戒護人力已經很少了,更沒有資源投入設置適當的教誨師。根據報導者的報導《歡迎歸隊》,目前台灣的教誨師一個人要面對400位受刑人,根本難以應付。而且,人被關久了其實很可能會出現心理疾病,因此監獄也要設置心理師,避免問題。但很可惜的是,台灣監獄設置的心理師也有嚴重不足的問題。
解決監獄無法降低再犯率的問題,該做的不是把人關久一點,或是關到死,或是鞭刑,而是設置足夠的教誨師,並且要有好的培訓,讓這些更生人可以在真正悔悟後重新進入社會,和社會上其他人建立連結。相信這樣的作法,應該比「關50年才能假釋」或「關到死」更能解決大家想解決的再犯率問題。
想了解更多關於監獄的事情,各位可以參考報導者最近的報導《歡迎歸隊》,裡面有提到很多台灣監獄的問題,大家可以一起看一看、想一想。
除了廢除死刑以外,如果其他刑罰被改得更重,可以溯及既往嗎?答案是不行的。法律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如果沒有立法規範這個罰則,那麼之後訂出法律後,也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法律訂定之前的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之後有法律把吸菸訂為犯罪行為,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立法之前的抽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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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高刑法刑度,亂世用重典?
刑法刑度提高是否可以解決犯罪問題,上一個問題已經描述過,在此就不再贅述。不過,台灣的治安其實比很多國家好,比美國好,只比日本差一點。大家會認為是「亂世」,跟台灣社會新聞的報導方式其實有些關係。其實如果大家能仔細統計重大刑案發生頻率,和其他國家比較,就能理解台灣的治安問題其實沒有這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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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縮短民、刑事審判流程展現正義,並推動陪審團制度?
基於司法民主化的理念,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是近年來世界潮流走向,推動陪審團制度是好方法,我們更要理解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絕對不是一蹴可幾。這是一個制度性的變革,牽扯的面向繁多,需要充份的溝通,詳細的比較,老實的模擬,誠懇地提出配套,如此,才算是負責的推動政策。陪審團制度可以讓很多民眾理解司法如何運作,是很棒的法治教育。司改會已經舉辦過多場的陪審團模擬法庭,歡迎大家直接參與報名陪審團,我們也依據歷次經驗集結了一本手冊,歡迎大家參考!
關於民、刑事的審判流程要縮短,跟台灣目前訴訟制度有關,即便在2012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恐怕也只是在法令生效前儘速結案,以便對社會交待,至於案件的真相及當事人權益,自然棄置不顧。而法院內部的結案行政管考制度,更是造成司法官的壓力來源。法官是根據證據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審判,並非縮短流程就可以展現正義,不然照媒體寫的報導就當作審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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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以及酒駕犯刑期加重,且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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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是否提高刑度至少關50年才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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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納入刑法刑罰?
關於刑期加重、不得假釋、鞭刑的問題,上面提過,在此就不再贅述。
最後,這裡要跟大家說明。在我們的文化下,我們容易把很多事情的原因歸因到個人的身上,卻忽略社會制度、環境的影響。比如說,如果有老闆賺大錢,我們只有看到老闆的辛勞,沒有看到他創業當時的環境是否百廢待舉。有很多年輕人找不到好工作,被22K壓榨,很多人卻說這是年輕人「不努力」。
在犯罪這件事情上也是類似的狀況,許多犯罪被當成「犯罪者」自己的個人責任。可是,如果你多聽一些當事人的故事,多多思考,可能就會發現--如果我們到了那個環境,會不會做出類似的選擇?其實很難說。
面對犯罪,我們除了檢討個人的問題,更應該去看到社會環境的限制和影響。舉例來說,女童割喉案的主嫌龔重安曾有長期失業的經歷。如果我們對失業的救濟可以更完善,能夠真正幫助他找到工作,或許就有可能減少一個犯罪?如果鄭捷父母在教導的過程中,有政府力量介入關心,改善鄭捷的家庭教育,或許就有機會避免無差別殺人案件的出現?相信我們不應該只是為了處罰而處罰,更要努力預防,避免這些令人遺憾的事情發生。
我們該尋找的,是從每個案件去看見環境加諸於他們身上的問題,並改善這樣的環境,這樣才能真正的減少類似的犯罪。
這是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