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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證據不會說謊」,很多刑案透過法醫的鑑識,就能了解犯罪的方式,進而找到犯人。

可是,證據真的不會說謊嗎?讓我們來看看台灣幾個歡樂法醫鑑定出來的神奇案例。文章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

一、江國慶案 DNA 鑑定錯誤

歡樂法醫:蒲長恩、趙齊相、耿良才、方中民、李偉華、蕭開平

台北軍檢署於2011年3月3日在法庭作證的時候說,江國慶案由原國防部軍法局委託鑑驗,當時「採取衛生紙中『含有血跡斑跡處』,而『SM試劑精斑檢查法』是用來初篩精液斑跡,『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沈降反應試驗法』則是用來確認精液斑跡」,可是「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沈降反應試驗法」是用來鑑定血跡是否為人血的檢驗方法,而非鑑定精液。如果這段話沒有描述錯誤,那麼這個鑑定的品管恐怕出了很大的問題。

而,法醫以「抗人精液免疫沈降環反應法」檢驗血斑與疑似精液斑的組合。可是根據Baxter於1973年的研究報告指出,此試驗應避免使用在含有血液的檢體,此類免疫法需要具備極高特異性的血清抗體才能獲得可靠的結果,尤其此類方法中多數血清具有抗A的活性,只要檢體中含有A型血液,則此免疫反應即使無精液,也將呈陽性反應。

Reference: Baxter SJ: Immunological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Semen. Medicine, Science and the Law 1973;13: 155-165.

江國慶案現場的血斑血型為A刑,剛好沒有精液也會呈現陽性。但法醫無視,就憑藉這點,做出「現場有精液」的報告。

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副處長蒲長恩在102年第二季法醫科學學術研討會上演講「85年間空軍女童命案鑑 識風雲:傲慢與偏見檢討與省思(1)」的時候說,「現在驗不出,不能反推當時不存在,當時存在的,現在也可能驗不出,因此調查局鑑定出精液並無錯誤。」

照這個邏輯,以後警察路上亂抓駕駛就可以當酒駕逮捕了。因為「現在驗不出酒精,不能反推昨晚你沒酒駕,當時喝的酒,現在也可能驗不出。」

在鑑定DNA上,調查局的報告也有很大問題。當時DNA鑑定有兩個稱為DQα、GYPA的型別,鑑定上出現問題。

DQα LDLR GYPA HBGG D7S8 GC
被害人 3,3 BB AA BB AA AB
證物11-1 1.1,3,4 BB AB AB AB ABC
涉嫌人18J 4,4 BB AA AB AB AC

根據證物,可以推測真正涉嫌人的DNA的DQα型別應該是 1.1,4 ,GYPA應該含有B,這樣才能符合。但在報告中,卻略去了DQα中1.1的型別,也略去GYPA的B型別,直接寫「編號11-1證物其呈現之DNA混合型分別包含被害人謝○○DNA及涉嫌人『18J』DNA之型別」。

江案報告

鑑定人到北檢作證時陳述,「鑑定後發現屬混合型的DNA結果是1.1;3;4,我們由被害人DNA及涉嫌人『18-J』DNA型別判定該生物跡證是混合此二人的DNA 型別,至於為何會有1.1之DNA型別,實驗室則無法解釋,我覺得應該是該現場屬開放空間,有可能沾染到他人的DNA型別…」

江案報告

最後,法官做出結論:證物有江國慶精液。事後證明,該檢體與江國慶型別不同。

江國慶就因為這樣的證據,搭配刑求出來的自白,被判處死刑。

二、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

歡樂法醫:蕭開平、邵耀華、饒宇東、陳明宏、孫家棟、方中民

當時的鑑定人員在骨骸上發現有 0 度、20 度、40 度之刀痕角度,研判至少有三種不同類別的刀刃凶器,暗指凶手不止一人(非一人一刀)。

蘇案報告

2007年5月4日 李昌鈺博士回國出庭作證 ,李昌鈺說:「我從原始蒐證照片發現十八個新線索,不能排除一人一刀作案的可能!」他對法醫研究所做的刀痕鑑定不以為然,庭訊中雖迴避評論,但最後仍忍不住說:「如果送給我審查,我會拒絕,因為不合科學。」

李昌鈺博士認為,影響刀痕的角度成因太多,大刀可能得到小角度,小刀也可能得到大角度,在無法判斷加害者的力道、加害者施力的角度、作用力、骨質的密度等等情況下,單憑刀痕來推定刀器,十分不科學。他曾經在法院上質疑法醫研究所根據什麼來認定刀器種類,他們回答說用豬頭骨實驗,但遭到李昌鈺博士反駁,豬頭骨是扁的,人類頭骨是圓的,兩者條件不對等。

國內專業法醫石台平也證實,法醫研究所所提出的鑑識方法是台灣獨創,國外根本沒有此種鑑識方法。由刀痕只能判斷是何類大小的的刀具;刀痕的角度可能因為力道、當事人運動等等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不可能從角度來判別刀器。石法醫也表示,此種鑑定方式不但在其他國家沒有被使用過,甚至除了蘇案,國內其他案件也沒有使用。

但對於李昌鈺的鑑定,研判至少有三種不同類別的刀刃凶器的法醫研究所法醫蕭開平反駁:「他(李昌鈺)是錯的,他不懂什麼是骨骸刀痕鑑定。」法醫研究所顧問、台大應用力學研究所教授邵耀華則說,李昌鈺是血液噴濺專家,非刀痕分析專家。

2007年6月29日再更一審,合議庭根據法醫研究所認定全案是「三種凶器、兩人以上作案」的報告,以及刑求逼供得來的自白, 宣判蘇建和三人死刑

2008年1月28日再更二審進行第二次開庭,檢察官還表示「法醫研究所是國內最具權威的鑑定單位,所提的研究報告可說絕對中立客觀。」

最有意思的是,2009年,蕭開平作為指導教授發表的一篇論文 「骨質刀痕角度與刀器角度鑑識之生物動力學研究」 指出,「骨質刀痕角度與撞擊動量有正相關性。」論文中解釋,在固定刀器重量條件下,調整刀器落下的距離,會產生不同角度的刀痕。這個研究剛好打臉了蕭開平在蘇案的陳述。

在最後一次審判,律師提出書狀指出,這幾位法醫做出來的鑑定「不具備證據能力」。

蘇案律師書狀 蘇案律師書狀 蘇案律師書狀 蘇案律師書狀

最後, 法院判決 指出法醫鑑定結果不具證據效力

三、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錯誤

歡樂法醫:蕭開平

在徐自強案裡,一開始楊日松做出的鑑定報告指出,「有火燒情形,但並無強酸腐蝕痕跡」。結果在更(六)審的時候,法醫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報告指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

徐案筆錄

徐案筆錄

在法庭上,蕭開平還陳述,「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對於楊日松的鑑定,他說「我覺得他可能不了解硫酸的特性」。

徐案筆錄

徐案筆錄

但直接根據維基百科,「高濃度硫酸接觸皮膚後會迅速將皮肉炭化」,還有圖片為證顯示「一雞爪在數十秒內被高濃度硫酸嚴重腐蝕及碳化,顯示了硫酸對皮肉所能造成的傷害。」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硫酸物質安全資料表也寫,硫酸會引起嚴重的刺激和灼傷,可能留下永久的疤。

硫酸物質安全資料表

司改會也拿豬皮浸泡於硫酸,做出模擬實驗,發現豬皮整個遭到腐蝕。

硫酸實驗

對於蕭開平的陳述,楊日松也做出回應,指出屍體「無硫酸潑灑之痕跡」。

楊日松回應

蕭開平的陳述明顯與常理不合,恐怕是為了配合徐自強共同被告自白「徐自強購買硫酸」的陳述。

徐案筆錄

四、鄭性澤案法醫做出無醫學根據之鑑定意見

歡樂法醫:許倬憲

鄭性澤案的爭議在於不治身亡的蘇姓員警係遭誰開槍,而法院認定另一名死者羅武雄不可能開槍之關鍵,在於當羅武雄左胸中第一槍之後,是否仍有意識及能力,繼續開槍擊中蘇姓員警。

許倬憲法醫表示羅武雄沒有意識、能力,會「當場斃命」。然而,吳木榮法醫接受監院諮詢時,便提出法醫學文獻指出「即使當心臟或主要血管被攻擊之後,被攻擊者可能還有數秒到數分鐘的時間不受此攻擊影響」。過去也有台南警員心臟中彈後仍開槍反擊之例。因此,不能僅以此認羅武雄於蘇憲丕中彈前已無反擊能力。

許案筆錄

監察院報告最後指出,「重要器官中槍,立即失去行動力」的陳述沒有醫學根據。

同時,由於這個案件有員警因槍擊而死亡,按照規定,鑑識人員需要製作彈道重建報告,確定現場究竟開了幾槍、在何處開槍。但在卷宗中並未看到此份報告。

鄭性澤最後被判決死刑,隨時都可能被執行,還在等待救援。

五、后豐大橋墜橋案死亡原因鑑定錯誤

歡樂法醫:許倬憲

后豐大橋墜橋案發生於2002年12月6日,台中女教師陳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她的男友王淇政和其朋友洪世緯被控是謀殺她的兇手。

許倬憲法醫於后豐大橋案,僅草率稱「以死者兩手腕對稱性骨折,死者是不想死」。

后豐大橋案筆錄

依據這個邏輯,自殺的人如果留下掙扎痕跡,代表當事人不想死,不算自殺。

中山醫學大學外科學教授周明智博士在「法律與科學的交會」研討會中說明,高處墜落的死者如出現手關節處骨折的現象,代表死者跌落時有撐地的現象,這是屬於人的反射動作,不能判定死者跌落後想死或不想死,只能判定死者落下時有無意識。

有無骨折並不可能判斷死者的想法,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原審採認法醫許倬憲超越法醫師法第二章規定法醫師之專業為檢驗與解剖屍體之專業,所為不具『證據能力』之證詞,背離採證法則,違反刑事訴訟法。」

監察院報告

但兩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緯仍被判有罪,入獄服刑,等待平反。

六、呂金鎧案,一灘神奇的液體

歡樂法醫:蕭開平

1993年12月22號,范姓女大學生應徵教遭到性侵殺害,嫌犯呂金鎧陳錫卿數度被判決死刑,但誰也沒料到,慘案發生21年後,呂金鎧要向臺灣司法喊冤。回顧1993年12月,當時呂金鎧在中和一家麵包店工作,陳錫卿出獄一周,暫時借住在呂金鎧宿舍。

陳錫卿自白,他打電話謊稱應徵家教,誘騙女學生,並在呂金鎧的協助下性侵,將女學生勒斃。但呂金鎧說,當天他在上班,絕對沒有共謀犯案。

案發現場有一灘液體,混和了犯人精液及被害人血液,法醫蕭開平以目測方式預估約20cc的液體,並未以其他更為客觀、科學之方式來進行研判。

法院已知這20cc的數量是由目測這種不精確的方式得知,加上20cc並非全是精液,卻仍舊認為「一般台灣男性的精液量為2-6cc,所以,兩人便是4-12cc,以數量而言,並無矛盾之處」,宣判呂金鎧20年徒刑。

呂案筆錄

2006年,刑事局以最新科技重新鑑定,結果發現,當年檢體並沒有呂金鎧DNA,但此時他已經判刑20年定讞,無法再度上訴。2012年底,呂金鎧服完20年的刑期,獲得釋放。

監察院怎麼看?

以上的前五個案件,司改會曾行文至監察院,要求監察院調查相關法醫的疏失。監察院怎麼回應呢?

監察院今年三月回應,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已經過10年懲戒時效。徐自強、鄭性澤、后豐大橋案仍在訴訟程序中,不能調查。

監察院報告

問題是,就算超過時效,監察院還是可以對機關提出糾正。一旦提出,機關就應該要查看這個法醫的相關案例,在他還沒有能力鑑定之前暫停執業,並且施以適當教育訓練。

監察院的理由也有很多問題。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懲戒的時效是「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因此時效是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在第二個蘇建和案中,蕭開平最後一次做證是在2012年7月16日開庭的時候。所以明顯還在10年追訴期中。

蕭開平筆錄

(蕭開平於2012年7月16日之開庭記錄)

再來,對於鄭性澤、后豐大橋兩案,目前都沒有開啟重審,等於未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卻聲稱這兩案還在訴訟程序中,非常奇怪。

徐自強的確是在審判當中,但蕭開平法醫的錯誤鑑定已經在更七審的時候排除證據能力。調查蕭開平的過失,並不會影響徐自強案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左列人民書狀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只要被陳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就算已經進入司法偵審程序,還是要調查。這些法醫的疏失害人背上冤罪、死刑,難道還不算重大違法疏失嗎?

在美國,法醫如果發生疏失,是很嚴重的事情。

2004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在馬德里爆炸案指紋鑑定錯誤,造成當事人被冤枉羈押二週,美國政府即由司法部組專案小組調查。之後,聯邦調查局道歉,外聘之專家不再續聘,並對局內鑑定人員採取四項處置:

  1. 立刻停止鑑定工作
  2. 重新審查其所有做過之鑑定案件
  3. 進行能力驗證
  4. 再教育

同時,美國政府也賠償200萬美元給被冤枉的無辜被告。

可是,在台灣,這些歡樂法醫從來沒有受到懲處、或是彈劾。制度上,法醫研究所是隸屬於偵查機關的法務部,自然容易失去獨立性與中立性,做出對檢察機關有利的鑑定。所以,尤美女立委之前才會要求相關部會,應研議建立國家級之獨立鑑識中心。但是,歷次提案相關單位均無具體辦法,甚至回覆無此必要。這次,監察院甚至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搪塞,拒絕調查這些案件。(大家可以想想,這些監委是誰提名的呢?)

曾有法醫李俊億出來批評法醫在江國慶案上的鑑定錯誤,結果卻遭到法醫研究所提告,說他「嚴重影響法務部團結一體形象與本局聲譽」。

這些歡樂法醫依然在法醫的位置上進行鑑定。也就是說,稍一不注意,我們都可能是歡樂法醫的受害者。

法務部回函

我們能做什麼?其實我也不知道。明(18)日下午,民間司改會還會再去監察院進行陳情,但結果如何真的不知道。只能請大家看到法醫的鑑定,還是要抱持懷疑的心,因為在台灣,證據會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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