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民間司改會的資訊專員雨蒼。
2015年5月14日,我在八卦版爆卦「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講述了當時支付命令的問題,也舉出了數個例子。當時該篇文章很快的就引發大家的關心,也被板主置底,讓更多人知道當時支付命令的可怕。
當時,只要收到支付命令,忘記在20天內提異議,就算債務不存在,法院也會當這筆債務存在,「認定就像確定判決一樣具有既判力」,難以翻身。因此司改會希望修法,讓支付命令就算來不及提異議,一樣可以提起訴訟,確認這個支付命令是否有效。
不過,司法院卻認為支付命令沒有問題,還說如果貿然修法,會湧入大量的訴訟;有法官投書警告「支付命令修法將釀訴訟洪災」,還有學者投書,援引德國的說法,認為支付命令的修法「貽笑國際」。
不過,在大家的積極關心與媒體大量報導之下,支付命令的修法從一開始立法院排案流會,到2015年6月15日通過,同年7月1日經過總統府宣布後,在7月3日生效。
當時的修法大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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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債權人須向法院解釋聲請支付命令的事實原因及依據,而不像過往僅需簡單陳述請求之事實,不用負任何證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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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也就是不算判決確定。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後,還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明訂法院允許債務人提供擔保後就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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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舊法確定的支付命令,增訂獨立的再審事由及再審期間,增加對舊法下支付命令受害人權利的保障。
至於對舊法下確定之支付命令增訂的再審事由,又分成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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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可以證明當初債權人所提的文件是偽造或變造,就可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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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清償債務的匯款單、還款單據、和解書、債務免除書、提存、債務已經抵銷、混同的證據,也可以提起再審。
只是,這兩種再審必須在新法生效後的兩年內提出才有效,所以最遲要在2017年7月2日當天提出再審。今天是7月3日,正好是新法生效的兩週年。
(蘋果製作之比較圖)
2年來,支付命令件數從修法前的44.5萬件(2010)、38萬件(2014), 下修到2016年的30萬件。同時間第一審起訴件數從修法前的15.3萬件(2010),13.7萬件(2014),持平到2016年的14.7萬件。數據顯示大部分民眾還是繼續選擇支付命令處理債務。而支付命令減少的案件量,也沒有造成訴訟案件顯著增加。
由於當時只有修正既判力,讓支付命令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加以處置,因此並沒有造成使用上的問題;原有函令也多能繼續使用。而也有許多人透過修法,真正的處理了過往支付命令造成的問題。
以當時引發大家注意的土雞城老闆案例,在司改會的協助下,高雄地院以104年度雄再簡字第5號與9號判決免除了土雞城老闆的債務,真正的讓受到支付命令所苦的民眾得到幫助。
在此,小弟感謝八卦版眾以及各個媒體當時的聲援,各位對這個議題的聲援,確實的幫助到了數以萬計、遭到詐騙的民眾。期待大家未來能持續關心司法改革的相關議題,謝謝!
當時貼文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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